高考后“躺赢”式兼职,可信吗?
除部分地区外
轰轰烈烈的高考已经落下帷幕
紧张了三年的考生们
终于可以放松一把了
很多人在高考毕业之后
都会选择去打暑假工
充实一下自己
一来可以多挣些零花钱
二来也能够早日了解社会
培养自己的独立能力
磨练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高考后打“暑假工”
也有不少被骗的案例
遇到这些事情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情摘要
我被骗过了,这是辛酸的历史。
大学生孟梦(化名)
提起自己第一次暑期兼职的被骗经历,有些无奈。去年暑期放假前夕,她经同学介绍加入了“北京大学生兼职”的QQ群。群里不时有推广员发消息,其中,打字兼职的工作让她很是心动。
只需要把小说手稿打成电子版,每千字给30元的报酬。而且不限工作地点,可以在家完成。
招聘者
这样一算,每天只干两三个小时,也至少能挣100多元。
孟梦
随后,她便添加了招聘者的QQ号,沟通后,孟梦决定接下一篇4万字小说录入工作。
对方要求一星期内打完,一共给1200元报酬。
孟梦
接下来,到了签“合同”的环节。招聘者告诉孟梦,因小说尚未出版,需要她提前缴纳薪酬的一半价钱作为“保证金”,并承诺工作完成后和薪酬一起转账给她。当时,孟梦觉得缴纳“保证金”理所应当,于是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600元。
一周后,孟梦便完成了小说电子版的录入工作。当她把成果传给对方并要求对方支付1800元时,对方却并没有立刻将钱给她,而是建议孟梦再做一些工作,工资“月结”。孟梦觉得不妥,要求对方结算工款,没想到竟被对方拉黑。
暑期,很多学生都想找一份兼职,既能增长社会经历,也能获得额外收入。然而,一些中介机构看准了在校大学生缺乏经验又挣钱心切的心理,布置了各种各样骗局。
那么
暑假工受劳动法保护吗?
同学们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
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暑假工受劳动法保护吗?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暑假兼职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解决。如果用工的单位不支付报酬,可以向法院起诉。
收取押金可以直接拒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学生在进行“暑期兼职”时,如果遭遇收取押金等财物的情形,应当考虑其真实动机,并且完全可以拒绝。一旦押金被扣留而使自身权利受损,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雇佣童工不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因此,不满16周岁的学生还是应当以学业为主,除相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行业的工作外,尽量不要参加暑期兼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应当尽到审查义务,避免误用“童工”,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
未订立书面合同
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非全日制的兼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学生在兼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兼职的学生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如果对方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明ge提醒
在考虑暑期兼职过程中,应当多参考家长意见,对相关单位也要进行详细了解。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的用人单位,并且要注重保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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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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